為使建筑玻璃的應用安全可靠、經濟合理、使用美光,建筑部組織編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13,該技術規程屬于強制性行業標準,自1998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
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內容包括:總則;術語、符號;玻璃和安裝材料;玻璃抗風壓設計;人體沖擊安全規定;安裝;建筑玻璃放熱炸裂;百葉窗和屋頂玻璃;水下用玻璃;室內空心玻璃磚隔斷。另外,分別在附錄中規定了常用玻璃品種的最大允許面積和玻璃板中心溫度和邊框溫度的計算。
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的實施,對規范我國建筑玻璃的設計、施工和使用起到了積極的指導作用,對平板玻璃和深加工玻璃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
為適應建筑市場快速發展的需要,與2002年對改規程進行了修訂,并于2003年8月1日正式施行,。修訂版增加了《玻璃熱工性能設計》,規定:對于夏季冬暖地區(如長江以南廣大地區),應選擇遮蔽系數小的玻璃,盡可能減少強烈日照造成的室內升溫,降低空調負荷;對于嚴寒和寒冷地區(如黃河以北的華北、東北、西北等地區),應選擇熱導率小的玻璃,降低由于室內外溫差造成的采暖能量消耗。針對建筑玻璃的安全性,修訂版用黑體字明確了七條強制性條文;還增加了屋面窗玻璃和單片防火玻璃、“玻璃傳熱系數U值的計算方法”和“發射率與氣體特性的確定”兩項內容。